二、柠檬酸、柠檬酸盐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 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具备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证申领资格: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柠檬酸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2007年柠檬酸出口供货量(含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达到5000吨以上,或柠檬酸盐出口供货量(含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达到1000吨以上;
3、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4、柠檬酸、柠檬酸盐生产企业需列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柠檬酸(盐)环保达标排放企业名单;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出口产品须从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并经环境保护部公告的柠檬酸(盐)环保达标排放企业购买,并提供相关购货证明;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申报材料 (一式三份)
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环境保护部公告的柠檬酸(盐)环保达标排放企业名单(复印件)、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三)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
(四)生产企业需提供上一年柠檬酸出口或供货量达到5000吨以上,柠檬酸盐出口或供货数量达1000吨以上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五)流通企业须需提供上一年从符合本款第二条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凭证,购销合同,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六)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三、上报要求
各省辖市外经贸局、各集团负责汇总本地区(集团)企业的材料,于9月25日前上报我厅(外贸处),省各有关公司直接报我厅,过时我厅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丁媛琴 电话:025—57710072
特此通知。
附件:1、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管理目录
2、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和程序(略可登录
http://www.mofcom.gov.cn)
3、柠檬酸、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和程序(略可登录
http://www.mofcom.gov.cn)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