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外经贸资〔2008〕768号
关于配合做好商务部外资在线
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外经贸局,各县(市)外经贸局,各外资单列开发区管委会,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
近日,商务部下发了《关于启动外商投资在线行政许可服务系统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53号),为配合商务部外商投资在线行政许可工作的开展,现将我省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15日起,所有涉及商务部审批的以下5类外商投资项目,请你局(委)填写《商务部在线行政许可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详见附件)作为商务部外商投资在线行政许可项目的必备文件。《情况表》中所有加“*”号的项目为必填项,须填写完整、真实、准确;其中的《投资方基本信息表》反映一个投资方的情况,如项目有多个投资方,则每个投资方均需填写一份《投资方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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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变更;
2、外商投资设立快递企业及变更;
3、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国家宏观调控行业、服务贸易特定领域除外);
4、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限额以上增资(国家宏观调控行业、服务贸易特定领域除外);
5、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限额以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国家宏观调控行业、服务贸易特定领域除外)。
上述宏观调控行业指钢铁、水泥、铝冶炼、造船、房地产行业。服务贸易特定领域指民航、电信、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直销和资产处置领域。
二、商务部要求5类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出具《项目申请方承诺书》。项目申请方需就以下内容作出承诺:
1、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产业政策。
2、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各方签字人均为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
4、合同/章程条款不含有涉及政府行为和约束非合同方的条款。
5、合同/章程条款符合平等互利的原则。
6、切实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
7、如涉及国有资产的中方投资者以非货币方式国有资产作价出资,已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其作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企业或投资方的正式书面申请文件和上述《申请方承诺书》,均需加盖申请方印签,并扫描成jpg格式的图片文件,及附件《情况表》的电子文档等三份文档请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厅。各省辖市外经贸局和已开通我厅OA网络的县(市)外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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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请通过OA系统发送至我厅外资处经办人OA邮箱,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县(市)外经贸局请发送至我厅外资处经办人邮箱。
以上工作事项,请认真执行落实。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特此通知。
联系人:潘宇驰
电 话:025-57710118
附件:商务部在线行政许可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表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外经贸 外资 行政许可 通知
抄送:商务部外资司。
江苏省外经贸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5日印出
共印100份
附件:商务部在线行政许可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表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申请事项表
(三)投资方基本信息表
备注一:如企业增资,需就以下内容作出说明:
1、说明公司增资前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公司是否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出资;
2、说明公司增资后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期限。如以人民币利润出资的,应提交相关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
3、说明增资用途,如涉及新增、扩建、改建项目,是否提交发改委、环保部门、国土部门批准;如有前置审批要求的项目,是否提交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意见;非实业投资的,是否详尽说明每笔资金用途及使用时间安排;投资性公司因受让母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股权增资、或增资用于向子公司交付注册资本的,相关变更事项是否取得当地商务部门批准。
4、如为不同比例增资的,说明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应符合产业政策。如涉及国资,是否履行相关国资手续;
5、如用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后,剩余公积金是否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
6、增资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是否全部满足,或书面放弃;
7、如涉及增资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的,需提交一并审批;
备注二:行业分类及行业代码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 4754-2002)》为依据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