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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经营公司、外派劳务中介公司




发布时间:2008-06-19
关于组织开展经营公司、外派劳务中介公司
自查自纠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外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处理境外纠纷及突发事件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外劳务管理,有效遏制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多发势头,近期按照商务部下发的《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自查自纠专项活动的通知》(商合函[2008]26号,)要求,决定对我市经营公司和外派劳务中介公司进行一次自查自纠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查自纠的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凡具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经营资格以及在市外经贸局备案的对外劳务中介公司,都要对目前正在执行中的境外项目进行自查自纠。
二、    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1、所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是否经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进行了确认;
2、所以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是否均按照规定进行了项目审查;
3、对外派劳务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出国前进行了培训和考试;
4、是否存在向劳务人员超标准收费及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等行为;
5、是否存在为非本企业对外签约的人员出具项目说明的行为以及为劳务人员办理旅游、商务签证出国务工的情况;
6、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一些纠纷和突发事件久拖不决的现象。
7、外派劳务中介是否有为不具备外派经营资格的企业组织劳务的经营行为,是否有虚假宣传,向劳务人员收取高额中介费以及收费后迟迟不能派出的行为等。
根据以上列举的6项主要内容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重点检查是否还存在以下隐患:
1、接受其他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挂靠或只为其代理对外签约,不参与外派劳务人员的选派及相关管理,不注重履行合同义务;
2、未按规定向境外项目派驻管理人员,境外项目存在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现象,或对劳务人员提出的合理化诉求未做到及时回应;
3、外方业主履行合同不到位,造成工程项目工期延误或劳务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出国前合同承诺的标准;
4、劳务人员工作生活条件差,甚至存在安全隐患;
5、超范围经营对外业务。
三、    做法及要求
1、各县(区)外经贸局要主动调查了解本地区有权外经企业及外派劳务中介公司的运营情况,督促企业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发现从事非法经营的相关企业要积极会同工商等部门进行查处。
2、对存在违规经营的企业,各县(区)外经贸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企业一般不予追究。情节严重的申报取消其经营资质。
3、各县(区)外经贸局要加强对自查自纠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组织,注重做好总结和成果巩固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特点的外经管理机制。
4、从6月23日开始,市外经贸局将对各县(区)外经贸局和相关企业的自查自纠专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