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文章


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预审管理办法




    索引号:HA021B04022003005                               生成日期 2008-04-08

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市出口企业充分利用开拓资金政策,降低开拓国际市场风险和成本,帮助企业努力扩大出口,现按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市外经贸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转报内部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省外经贸厅、财政厅的要求,实施我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做到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

 

第二部分  部门职能

市外经贸局、财政局是负责我市开拓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本办法适用市外经贸局对我市开拓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外经贸局主动与市财政局做好沟通协调,积极向省有关部门汇报我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工作开展情况,争取我市开拓资金计划规模的最大化。

市外经贸局牵头承办处室为局财务处,外贸处、外经处、机电处为协办处室,局监察室负责监督。承办处室会同协办处室既要做好与省外经贸厅承办处室的沟通协调,争取最大的支持,又要加强与局协办处室的沟通协调,确保开拓资金政策能够送达到每个出口企业,具体负责做好中小企业开拓资金项目的政策宣传咨询、业务操作培训、项目计划申报预审、项目资金拨付预审、及开拓资金的计划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部分  工作程序

1、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局财务处传真通知全市所有出口企业编制开拓资金项目计划;协办处室负责提供所有出口企业的联系办法。同时承办处室积极向省厅汇报我市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安排,争取计划规模最大化。

2、承办处室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及省、市外经贸工作重点,会同协办处室对企业上报的项目计划申请进行预审核;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财务处负责转报省厅;

3、省厅批准同意后,财务处负责将结果通知相关企业,与协办处室共同帮助企业做好实施工作,并做好项目计划公示。

4、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局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通知全市所有出口企业编制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计划指标有结余时,局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通知所有出口企业补报计划申请,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财务处负责转报省厅;

5、省厅开拓资金拨付申请批准同意后,财务处负责将结果通知相关企业,并与财政部门做好协调,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相关出口企业,同时做好项目公示。

6、财务处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年度开拓资金的总结工作,并将结果报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时做好下一年度开拓资金计划规模争取工作。

 

第四部分  项目计划预审

一、做好项目计划编报告知工作

承办处室按照省厅的统一安排,会同各协办处室及时布置我市企业编制开拓资金计划,使通知面达100%。并积极推动申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交完整的项目计划资料。

二、做好申请企业资格预审工作

<> 按规定,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 对新成立的出口企业,编制项目计划时不具有出口经营权,但正在或即将办理出口经营备案登记的,可以准予申请;在申请资金拨付时,未办妥出口经营备案登记的,不准予企业资金拨付申请。

三、做好支持项目计划预审工作

所有计划项目的内容必须是《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支持的内容。

<> 按规定,以下项目优先支持

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4、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 省、市有关部门确定当期重点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优先给予支持;

<> 不予支持的活动

1、省厅已通知,已给予开拓资金支持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

2、省厅已通知,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或活动;

3、重复申请支持的项目;

4、活动内容不属于开拓资金支持的内容;

四、做好项目支持金额预审工作

在计划项目总额不超过省厅下达的总额的基础上,将计划内项目优先于年底追加项目。

1、支持的比率必须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

2、一般情况下,展览会项目不超过3万元,宣传推介项目不超过2万元,认证项目不超过2万元(产品认证不超过5万元),开拓新兴国际市场项目不超过4万元,宣传培训项目不超过4万元,境外投(议)标项目不超过2万元。

 

第五部分  资金拨付申请预审

按《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申请资料完整性的审核,资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资金拨付申请审核,重点是审核企业提交的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支出凭证出票单位与活动的相关性;

2、支出凭证缴款单位与项目申请单位的一致性;

3、支出凭证项目内容与申请支持活动内容的一致性;

4、支出凭证日期是否在范围内;

5、支出凭证金额小于申请支持项目总额的,以支持凭证金额为准,支持凭证金额大于申请支持项目总额的,以批准支持的金额为准;

6、凭证类别与项目活动内在的逻辑性审核;

 

第六部分  评估、监督和检查

1、计划项目、资金拨付都必须在局网站主页上进行公示。

2、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3、按照上级的要求和部署,会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4、承办处室对计划项目申报预审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各协办处室对计划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实施负有督促检查责任,推动项目计划的落实。

 

第七部分  附则

1、承办处室要会同各协办处室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申报工作的培训,争取实现网上申报,以提高工作效率。

2、承办处室要会同各协办处室和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在省厅规定的时间以前及时汇总上报我市企业的申请。

3、承办处室要加强与协办处室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共同做好开拓资金的管理工作。

4、应及时将省厅承办处室的意见和结果通知相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