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我局招商引资工作的正常开展,现根据《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市外经贸局招商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一、招商经费的范围
招商经费是指驻外招商办事处人员、招商分局人员和临时协助完成招商任务的人员,在从事招商工作期间发生的各类费用。
二、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招商经费支出的报销、审核、审批等按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必须经过分管招商工作领导的审核。
三、差旅费、交通费及邮电费
1、招商人员出差到市外执行招商任务期间,连续在外时间不超过7天的(含在途天数,含7天),视同正常出差,即一般地区每天补贴生活费20元,特殊地区(上海、北京、广东、海南及福建省厦门市)每天25元;超过7天的(不含7天),一般地区每天补贴25元,特殊地区每天30元。
外出招商期间,每天发放交通补贴15元(当日往返的,只计算一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费用按实报销;必须乘坐出租车的,每天平均金额在50元以内的按实报销(超过部分不予报销),取消当日交通补贴。带车的,不发放交通费补贴。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出差的,乘坐出租车视为共同行为。
连续在同一城市开展招商工作不超过7天的(含7天),住宿费每天每人不超过120元,一人出差的,每天不超过200元,超过部分不予报销;超过7天的(不含7天),每天每人不超过80元,一人出差的,每天不超过120元,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2、招商人员出差必须得到分管领导同意并办理出差手续。招商人员出差需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的,必须事前得到局长批准。否则,参照乘坐汽车的标准限额报销,超过部分自行承担。
3、邮电费
(1)、专职招商人员每月给予定额电话费补贴210元,电话费不予报销。临时协助招商人员,每天给予电话费补贴10元。
(2)、每个招商分局开通一部国际长途电话,拨打国内、国际长途实行登记制,明确每次国际长途电话的受话人、主要事由、通话时间、通话时长等。局办公室定期对招商分局的电话费进行检查。
四、招待费及礼品费用
招商分局发生的招待、礼品费用单独核算。招商会议(活动)用礼品、送给重要客商礼品和送一般客商礼品由办公室实行分类管理,赠送礼品必须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局长批准。一次支出金额较大的,必须事前得到局长批准。
礼品采购、市内招待安排由局办公室集中统一安排。特殊情况下,在外执行招商任务期间,200元以下的招待费,由招商分局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安排,报销时,说明有关情况。
五、办公用品
分局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按局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分配使用。
六、固定资产
分局需要增加固定资产的,按机关规定程序办理,经批准后按实报销,记入局固定资产账目,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七、赴境外招商
招商人员赴境外招商的,15天(含15天)以内的,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等按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超过15天(不含15天)的,住宿费按80%执行,其它不变。
按规定,公杂费包括邮电费、市内交通费、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
八、其它
1、机关人员协助招商人员完成招商任务的,费用纳入招商经费核算和管理。
2、其它未明确事项按机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