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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差旅费支出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HA021B04022007005                               生成日期 2008-04-08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淮安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淮财行[2006]44号)。现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将进一步加强我局差旅费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

1、差旅费是指离开工作所在地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2、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二、城市间交通费

1、出差只能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2、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航班,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3、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4、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不得报销租车费用。

三、住宿费

1、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星级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

2、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市内每人每天100元,市外每人每天15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3、除县处级以上(不含非领导职务)人员外,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2、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30元。超过7天的市外招商出差每天35元。

3、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无住宿费票据的,不予报销住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在伙食补助费定额包干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5、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一律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五、公杂费

1、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

2、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市外20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市内不报销公杂费。临时协助招商人员,每天给予电话费补贴10元继续执行。

3、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特殊情况必须乘坐出租车的,可凭路桥通行费票据或如实申报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公杂费减半报销。

4、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无住宿费票据的,不报销住勤期间的公杂费。

六、与会、外派的差旅费

1、工作人员离开淮安市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会议统一安排即非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市内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工作人员离开淮安市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通知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一律按上款办理。

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训时间超过十天的,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其培训资料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培训资料上交本单位。

3、到本市六县(区)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现行到基层工作所享受的各种生活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回原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

4、赴市外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现行文件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接受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原单位领导批准后可回原单位核报。

5、借用人员要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临时借用外地工作人员的,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只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借用人员到借用单位的路费和借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出差的差旅费,均由借用单位开支;借用期满返回原单位的路费由借出单位开支。

七、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1、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2、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上款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3、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应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后与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差旅费支出处理。

八、其他

1、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3、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理、处罚和处分。

4、本《通知》自2007526起实行(出差离淮时间)。

5、本办法由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6、市贸促会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