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文章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外交部〈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6-21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外交部

〈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出国

(境)审批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外出[2004951

各市外事办公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进一步方便我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从事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和反倾销应诉人员出国(境),保证市场开拓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关于简化机电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办法》,特制订有关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外事办公室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外交部《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办法》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外事办公室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外交部

《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人员出国

(境)审批办法》的实施办法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进一步方便我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从事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和反倾销应诉人员出国(境),保证市场开拓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关于简化机电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办法》,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年出口创汇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有或国有股本逾50%的国有控股的股份制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且每年出国(境)从事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及反倾销应诉的人员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华具有一定数量的,可申办一定的外事审批权。需申办外事审批权的,省属企业报省政府,抄送省外办、省外经贸厅;市属企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抄送省外办、省外经贸厅,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具体申办手续由省外办负责协助办理。经国务院批准授予一定的外事审批权的企业,可在业务范围内,根据人员管理权限,自行审批本企业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企业的正、副职领导临时出国,按隶属关系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非经贸性质出访任务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被授予派遣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审批权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如被授权后连续3年低于规定的年出口创汇标准,则暂停行使被授予的审批权,待达到规定的标准后再予恢复。被授权企业如因联合、兼并等原因导致企业产权变更,其审批权暂停行使,待企业集团产权关系确定后,经报中央有关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再行行使审批权。

二、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且经省外经贸厅确定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10名以内经常出国(境)从事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及反倾销应诉的人员,并相对确定出访目的国。其中省属企业报省政府审批,抄送省外办、省外经贸厅审核;市属企业报市政府,抄送市外办、市外经贸局审核。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理出国任务审批优先: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的机电出口企业人员;参加国外大型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海外项目招投标、对外签约、产品推广、设备验收、售后服务、反倾销应诉等活动时间紧迫的。

四、赴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开展有关业务,按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有关规定办理。赴未建交国家或涉及敏感或热点问题,按现行规定办理。